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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人員出國(境)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資通安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資安院人員出國(境)之申請經許可者,數位部因情事變更,認許可其出國(境)對國家機密或國家安全有不利之影響時,得廢止原許可之決定,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