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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政黨電視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選舉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每場政黨電視政見發表會之時間不少於六十分鐘。代表人發表政見時間為三分鐘,再加計其政黨分配使用時間。
前項政黨分配使用時間以六十分鐘為原則,由各政黨依其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立法委員
選舉候選人人數比例分配。各政黨分配使用時間未滿三十秒者以三十秒計算,超過三十秒,但未滿一分鐘者,以一分鐘計算。
政黨推薦之候選人經審查有不合格,致影響使用時間者,應予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