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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公私場所應依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計畫(以下簡稱檢測計畫)執行固定污染源定期檢測,其取得方式如下:
一、依規定應申請操作許可證者: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經依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許可證管理辦法)核發操作許可證時,併同核發。
二、依規定無須申請操作許可證者: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依本辦法審查及核發。另依規定應申請操作許可證且未涉及許可證內容變更或異動者,亦同。
依規定應申請操作許可證者,前項檢測計畫之檢測條件應與核發該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之檢測條件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