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小型風力機發電系統示範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計畫書,應包括書面一式十份,word 格式電子檔案光碟二份,載明下列事項:
(一)基本資料:包括計畫名稱、計畫緣起、計畫目標、施工與展示之執行期程及預定宣導方法。
(二)計畫內容:
1.工作項目。
2.設置地點:地理位置、風能資源及地區簡述。
3.示範計畫整體內容:示範機組配置與環境景觀說明、設置容量配置說明及運轉維護規劃。
4.計畫執行及管理方法:工程與設置程序進行現況及管控方法。
5.設置費用與每瓩設置成本之估算書及預算使用說明。
6.示範及推廣效益:相關推廣活動規劃、未來展示宣導方式規劃及預期效益。
二、履約保證文件:示範系統非由申請人自設者,申請人應於申請前與示範系統設置者簽訂示範系統設置契約書或意向書;其簽訂意向書者,應於示範獎勵核定後一個月內完成契約書之簽訂;契約書應載明設置者自計畫核定之日起一年內完成示範系統之設置,且應配合示範運轉,並提出示範系統設置補助相同額度之保證金或銀行履約保證。
三、各示範機組或示範系統之同意備案文件影本。
四、申請躉購之示範機組,須提供通過本部標準檢驗局或能源局認可之測試機構測試認證文件,包括功率性能量測、噪音量測、持久性測試與安全及功能評估。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與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