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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獸醫研究所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疾病診斷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禽類疾病、草食動物疾病、人畜共通傳染病之檢診、調查、監測、致病機轉與防治技術之研究及改良。
二、禽類疾病、草食動物疾病、人畜共通傳染病檢驗方法之訂定及檢診所需資材之建置。
三、所管實驗室診斷檢驗能力比對作業、品質保證規範之規劃、建置及執行。
四、獸醫流行病學之研究。
五、獸醫病理學之診斷服務。
六、獸醫科技推廣與教育訓練、獸醫科技計畫之管理、創新育成、產學合作、技術移轉及研發成果管理。
七、國際事務之聯繫、協辦及活動紀錄。
八、其他有關陸生動物疾病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