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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9 條
遊艇檢查分特別檢查、定期檢查、臨時檢查及自主檢查。
遊艇符合下列規定者,始得航行:
一、檢查合格。
二、全船乘員人數未逾航政機關核定之定額。
三、依規定將設備整理完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