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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9 條
非載流之地錨支線及跨距支線應為被有效接地。但符合第二百十一條第一項及第六十條規定之一個以上支線礙子,嵌進地錨支線或跨距支線者,此支線得不接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