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9 條
因公傷病命令退休教職員亡故後之遺屬年金,適用退撫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自退休教職員亡故之次月起,定期於每月一日發放。但遺屬年金於由亡故退休教職員個人專戶賸餘金額支應期間,比照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定期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發放。
前項退休教職員於停發月退休金期間亡故者,得自其亡故之次日起發給遺屬年金。但亡故當月已由政府發給全月薪資者,自其亡故之次月起,依前項規定發放。
第一項退休教職員之遺族未依規定申請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致溢領退休教職員亡故當期以後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之月退休金者,應由支給或發放機關依退撫條例第六十九條第四項及第七十條第二項規定,自其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中,覈實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