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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9 條
前條輔導,學校得委請醫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等專業人員為之。
學校執行輔導工作之人員,應謹守專業倫理,維護學生接受輔導專業服務之權益;曾參與調和、調查之處理小組委員,應迴避同一事件輔導工作。但偏遠地區學校欠缺適合執行輔導工作之人員,或有其他正當理由,且經受輔導人同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