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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一百十三年八月七日制定全文 78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9 條
申訴管轄機關對於申訴事件,應於收受申訴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就請求事項予以妥適之處理;必要時得延長十日,並通知申訴人。屆期未處理者,申訴人得逕提再申訴。
申訴處理以書面為之者,應附記如不服處理者,得於第六十二條第二項所定二十日期間內向權保會提起再申訴;以書面以外方式作成者,經申訴人請求作成書面時,申訴管轄機關不得拒絕。
申訴事件之管轄機關、權責劃分、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及其他軍文併用機關定之。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