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違警罰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9 條
於警察官署所定時限外,逗留茶館、酒肆、浴室或其他娛樂遊覽等處所,
經警官、警長或各該處所管理人等勸令退去不聽者,處二十圓以下罰鍰或
申誡。
前項管理人於警察官署所定時限外聽客逗留者,處三十圓以下罰鍰,並得
停止其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