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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8-2 條
經營者應核對及登錄其使用者之資料,經載入經營者之系統資料檔存查後始得開通,並至少保存至服務契約終止後一年;有關機關依法查詢時,經營者應提供之。以預付卡或其他預付資費方式經營本業務之服務者,亦同。
前項使用者之資料包括使用者姓名、國民身分證或護照之證號及國民身分證或護照外之其他足資辨識身分之證明文件證號、住址、所指配號碼等資料。
第一項使用者資料之載入,應於經營者受理申請二日內完成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