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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8 條
漁會編制員工之年度考核列丁等者,須以受考人在考核年度內,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限:
一、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具體事證。
二、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有具體事證。
三、怠忽職守,稽延業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
四、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漁會聲譽,有具體事證。
五、其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大過一次以上。
漁會編制員工之年度考核列戊等者,須以受考人在考核年度內,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限:
一、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二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四日。
二、其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記大過兩次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