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8 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具有左列情事之一時,除應依法辦理外,並應申報民航局核轉交通部備查︰
一、增減資本。
二、發行公司債。
三、與其他民用航空運輸業相互間或與相關企業組織間,有關租借、相繼運送及代理等契約。
四、主要航務及機務設備之變更或遷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