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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員服務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8 條
事務部門海員指下列各級人員:
一、事務長、事務員。
二、醫師、護士。
三、餐勤長、服務員領班、服務員、大廚、二廚、廚工、洗衣工。
四、其他屬於事務部門之海員。
客船得視需要報經航政機關核准,另行設立旅客部門以取代事務部門,旅客部門海員除前項所列外,得增設專業經理、行政副理、餐勤副理或適當調整人員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