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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8 條
貨船至少應設有與主水抽排系統相連接的兩臺動力泵,其中一臺可由推進機械帶動。但特殊艙室經航政機關確認無安全顧慮時,得免設水抽排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