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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8 條
左列人員,免申領非醫用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執照:
一、各中等學校之教員及在教員直接監督下之學生,在學校內從事未滿3.7×10九次方貝克(一百毫居里)之密封放射性物質、未滿免予管制量一百倍之非密封放射性物質、未滿一萬伏巔值之X光試驗設備或粒子最大能量未滿一萬電子伏之質點加速設備之操作者。
二、各大專院校或研究機構之教員、研究人員或在教員或研究人員直接監督下之學生,在該學校或機構內,從事未滿3.7×10十次方貝克(一居里)之密封放射性物質、未滿免予管制量一千倍之非密封放射性物質、未滿十萬伏巔值之X光試驗設備或粒子最大能量未滿十萬電子伏之質點加速設備之操作者。
三、在領有操作執照人員直接指導下從事操作訓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