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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8 條
導(送)水管管線之規定如下:
一、以選定在公有道路或管線專用路線或其他自來水用地範圍內為原則,選在其他用地時,應視需要設沿全線之養護道路。
二、應儘量避免水平或垂直方向有急劇轉彎者。
三、任何一點不得高出最低水力坡降線。
四、使用抽水機輸送且導(送)水管較長者,應視需要在管線上裝設洩壓閥或平壓塔等安全設施。
五、視需要埋設二條管線並互相連接。
六、送水管不得與有污染可能之其他管線、水池等相連接,且所有新設、修復、或抽換之管線應經過消毒後始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