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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8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運用全權委託投資資產之投資決定,準用第十七條規定。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運用委託投資資產應分散投資;其投資標的分散比率,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