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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8 條
國軍衛生補給品管理規定如下:
一、需求管理:
(一) 國防部軍醫局為國軍衛材存量管制單位,統籌運用衛材資訊系統,
俾使需求計算正確。
(二) 掌握補給前置時間,選定正確申請點,以利適時提出補充申請。
(三) 建立簡便有效之作業程序與管制方法。
(四) 計算需求應考量戰爭型態與作戰方式,並注意季節性與地域性因素
。
二、獲得管理:
(一) 需求計畫經資訊系統審核通過後,依程序及規定辦理採購。
(二) 衛材內外購須按照軍事機關軍品採購作業規定辦理。
三、儲存管理:
(一) 三軍衛材供應處負責接收國內外採購及捐贈之衛材,並實施檢查、
分類、儲存、包裝、運輸等作業。
(二) 各地區衛材庫及地區衛材分庫 (點) 負責地區內所需消耗性衛材與
修護零件之收發儲存作業。
四、分配管理:
(一) 國軍常用衛生補給品由國防部軍醫局統一籌補,實施地區聯合補給
制,並建立衛材補給管道,其衛材消耗、存量、帳籍、料號、規格
與計畫等資料均須輸入國軍資訊系統管理;非常用衛生補給品則由
各醫療單位視醫療所需自行零購使用,並建帳列管。
(二) 衛材補給統由三軍衛材供應處運補,對五個作戰區及金、馬兩區實
施分區補給,分別由三供處處本部及所屬地區庫、分庫及補給點負
責。
(三) 三軍衛材供應處負責支援各地區庫、分庫、補給點及駐地附近單位
之補給。
國軍麻醉藥品之管制與使用,依照國軍麻醉藥品管制辦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