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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8 條
報繳廢品價款時,應注意分案分標分別填具歲入預算收入憑單,其有應繳
應退同時辦理者,應分別辦理繳款與退款手續,不可將不同案不同標之變
價款合併一數字,填列一張歲入預算收入憑單 (退款書如附件十七) ,亦
不得將應繳款與應退數兩抵後之實繳併填一張歲入預算收入憑單。
圖表附件:
附件十七之一 歲入預算收入退款(註銷)書.PDF
附件十七之二 非軍援廢品發環帳面價值申請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