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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基本圖測製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8 條
控制測量之檢查重點如左:
一、所測平面控制點及高程控制點之數量,及其分佈情形,應合於空中三
角測量之要求。
二、水平角、垂直角、水準觀測以及距離觀測手簿記載應完整,字跡應清
楚。觀測人員姓名、儀器名稱及編號,觀測日期及天氣等,均應記載
齊全。
三、水平角觀測各測回較差,三角形內角和閉合差,垂直角觀測指標差,
導線方位角閉合差,距離較差,水準測量閉合差等,均不得超過第四
十九條至第五十六條所定之誤差限度。
四、像片上所刺控制點點位應正確,像片反面所繪控制點點位略圖及說明
,均應明確。
五、控制點觀測、計算成果等資料,應記載完整,展點圖應符合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