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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8 條
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對於住院診療之被保險人經診斷認為可出院療養時,應即通知保險人、被保險人及投保單位。
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不依前項規定辦理者,保險人不支付應出院而未出院期間之住院診療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