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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8 條
災區建築物重建,其選用政府訂定之各種標準建築圖樣及說明書申請建築
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及簽章,並得予以獎勵。
前項標準建築圖樣及說明書應經公開甄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