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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十四日修正發布第 52、52-2、57、58 條條文;增訂第52-4  條條文,並自一百十三年十月三十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7 條
申請汽車學習駕駛證者,須年滿十八歲,並須體格檢查及體能測驗合格。
參加駕駛訓練機構辦理機車道路駕駛訓練者,得依前項規定向公路監理機關申領機車學習駕駛證;申請機車學習駕駛證,免辦體能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