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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7 條
雇主於營建用提升機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屆滿前一個月,應填具營建用提升機定期檢查申請書(附表十),向檢查機構申請定期檢查;逾期未申請檢查或檢查不合格者,不得繼續使用。
前項定期檢查,應就該營建用提升機各部分之構造、性能、荷重試驗及其他必要項目實施檢查。
前項荷重試驗係將相當積載荷重之荷物置於搬器上實施升降動作試驗。但檢查機構認無必要時,得免實施。
第二項荷重試驗準用第五十五條規定。
圖表附件:
附表十:定期檢查申請書.PDF
附表十:定期檢查申請書.DOC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