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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7 條
進口供我國民航使用之航空產品之裝備及零組件,其製造者應依進口航空產品之裝備及零組件認可檢定程序(附件十八)向民航局申請認可檢定。但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進口前項取得認可之航空產品之裝備及零組件時,應檢附該國適航主管機關發給之適航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