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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登記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7 條
註銷暫時登記,由暫時登記人申請之。但利害關係人檢具暫時登記人之承諾字據或其他證明文件者,亦得申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