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水翼船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7 條
水翼船船殼結構,應採用不燃材料。左列部位之結構應以鋼或以標準火力試驗三○分鐘之末,能阻止煙、焰通過之同等材料構造,並按船舶防火構造之規定以符合規定之甲-三○級不燃材料隔熱。
一、機艙與起居艙及逃生通道間之艙壁。
二、救生筏登載區與具有火災危險艙室間之甲板。
三、機艙頂部甲板。
四、控制站甲板。
五、機艙部分之船殼外板,自機艙頂起至浮航壓載水線下○.二公尺處為止之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