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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客船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7 條
乘客艙室設有符合下列規定之緊急出入口者,得將該出入口視同前條規定之出入口計數之:
一、淨寬達六十公分。
二、自緊急出入口之兩面,均設有能由一人容易啟閉之裝置。
三、具有使艙室內之乘客,易於認識其所在之標示。
前項第一款艙室如提供身心障礙乘客使用者,其緊急出入口淨寬至少應為八十公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