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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7 條
商品因檢驗不合格,其後續之倉儲、搬運、消毒、銷燬或改善等處理費用,應由生產廠場或輸出入者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