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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7 條
發起人應認足章程所載之股份總額,並即按所認股份繳足股款後,選任董事及監察人。
特殊目的公司經許可設立者,應於收足資本總額並辦妥公司登記後,檢同下列文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一、公司登記文件。
二、公司章程。
三、股東名簿。
四、董事及監察人名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