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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7 條
為使醫療軍品,能適切支援三軍醫療作業,以提昇戰力應完成軍品戰備,
其要領如下:
一、國軍衛生補給品:應符合實用經濟有效原則,做到適時、適地、適量
、適質平衡供求,並以戰備急需者為優先。
二、醫療裝備整備:
(一) 須符合建軍政策需要,從長期性、根本性著眼做整體規劃,以確保
長期後勤支援能力。
(二) 應以籌補更新為主,力求程式統一簡化。並備有技術、操作手冊及
零附件之控存,以利補保作業。
(三) 國防部、各軍總部及各國軍醫院均須成立醫療裝備獲得審查委員會
,檢討裝備需求,逐級審查,避免投資浪費。
(四) 應在經濟效益原則下配合裝備更新時程,建立保修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