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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7 條
被徵用人在徵用期間之待遇給與規定如左:
一、操業者依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辦理。
二、定期服勤者,依其資歷及工作職位比照現役軍人待遇,但視其工作性
質酌給津貼。
三、臨時服勤者,一律比照現役軍人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