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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違警罰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7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十圓以下罰鍰:
一 褻瀆國徽國旗或 國父遺像,尚非故意者。
二 房主或房屋經理人對於房客之遷入遷出,不依法令報告警察官署者
。
三 旅店、會館或其他供眾人住宿之處所,不將投宿人姓名、年齡、籍
貫、住址、職業及來往地址登記者。
四 興修建築,不依法令呈請官署核准或違背官署所定標準,擅自動工
者。
五 毀損路燈、道旁樹木或其他公眾設備之物品,尚非故意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