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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期貨商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6-4 條
期貨商申請轉投資外國事業,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核准:
一、公司章程。
二、投資計畫書:應含投資目的、預期效益、資金來源、資金回收計畫及被投資外國事業未來三年每年收支盈餘之預估等項目。
三、股東會或董事會議事錄。
四、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五、對轉投資或再轉投資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外國事業應訂定管理辦法,其內容應包括下列要項:
(一)管理範圍。
(二)管理方向及原則。
(三)財務、業務及會計作業之管理。
(四)資產之管理。
(五)定期應製作之財務報表。
(六)財務及業務內部定期查核之方式。
(七)其他:如人事作業之管理及對轉投資事業之內部控制稽核作業等。
六、申請日國內外投資事業明細表。
七、轉投資事業概況:應含公司簡介、公司組織、資本及股份、所營業務項目種類及最近三年度財務狀況等項目。
八、合(投)資協議書。
九、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