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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森林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6-3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一、未依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登記,經通知仍不辦理者。
二、在森林遊樂區或自然保護區內,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一)採折花木,或於樹木、岩石、標示、解說牌或其他土地定著物加刻文字或圖形。
(二)經營流動攤販。
(三)隨地吐痰、拋棄瓜果、紙屑或其他廢棄物。
(四)污染地面、牆壁、樑柱、水體、空氣或製造噪音。
三、在自然保護區內騷擾或毀損野生動物巢穴。
四、擅自進入自然保護區內。
原住民族基於生活慣俗需要之行為,不受前條及前項各款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