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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期貨商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6-3 條
期貨商申請投資新設外國事業,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核准:
一、公司章程。
二、投資計畫書,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投資計畫:應含投資目的、預期效益、資金來源、運用計畫、營業計畫及資金回收計畫等項目。如為控股公司型態者,應將再轉投資之投資計畫一併提出。
(二)業務經營之原則:應含公司設置地點、資本額、經營業務、營業項目及業務經營策略等項目。
(三)組織編制與職掌:應含公司組織圖或控股公司集團組織圖及部門職掌與分工等項目。
(四)人員規劃:應含人員編制、人員培訓及人員管理規範等項目。
(五)開業當年度及次年度之財務狀況預估:應含開辦費、年度財務預估及編表說明等項目。
三、股東會或董事會議事錄。
四、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五、對轉投資或再轉投資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外國事業應訂定管理辦法,其內容應包括下列要項:
(一)管理範圍。
(二)管理方向及原則。
(三)財務、業務及會計作業之管理。
(四)資產之管理。
(五)定期應製作之財務報表。
(六)財務及業務內部定期查核之方式。
(七)其他:如人事作業之管理及對轉投資事業之內部控制稽核作業等。
六、申請日國內外投資事業明細表。
七、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