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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6 條
撒水頭裝置位置與結構體之關係,應依左列規定:
一、撒水頭之迴水板,應裝置成水平,但樓梯上得與樓梯斜面平行。
二、撒水頭之迴水板與屋頂板,或天花板之間距,不得小於八公分,且不得大於四十公分。
三、撒水頭裝置於樑下時,迴水板與梁底之間距不得大於十公分,且與屋頂板,或天花板之間距不得大於五十公分。
四、撒水頭四週,應保持六十公分以上之淨空間。
五、撒水頭側面有樑時,應依左表規定裝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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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迴水版高出梁底面│撒水頭與樑側面淨│
│尺寸 (公分) │距離 (公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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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 ─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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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五│ 三一 ─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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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六一 ─ 七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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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五│ 七六 ─ 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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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九一 ─ 一○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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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五‧○│一○六 ─ 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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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七‧○│一二一 ─ 一三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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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二‧五│一三六 ─ 一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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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七‧五│一五一 ─ 一六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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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五‧○│一六六 ─ 一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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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撒水頭迴水板與其下方隔間牆頂或櫥櫃頂之間距,不得小於四十五公分。
七、撒水裝在空花型天花板內,對熱感應與撒水皆有礙時,應用定格溫度較低之撒水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