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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綜合規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6 條
墳墓、靈(納)骨堂(塔)、屠宰場(含人工屠宰場、電動屠宰場)、動物收容所、殯儀館、煤氣廠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之開發行為,應加強植栽綠化及視覺景觀之設計,並依可能產生污染之程度、範圍,開發行為基地與人口聚集社區、村落之距離,視覺景觀之影響及其他相關因素,於周界內規劃設置適當緩衝綠帶。對野生植物、動物生態有影響之虞者,其植栽綠化應以原生植種及保護野生動物棲地為主,並評估可能受影響之生物通道及棲息地屏障,規劃配置綠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