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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6 條
雇主對吊籠,應於每日作業前依下列規定實施檢點,如遇強風、大雨、大雪等惡劣氣候後, 應實施第三款至第五款之檢點:
一、鋼索及其緊結狀態有無異常。
二、扶手等有無脫離。
三、過捲預防裝置、制動器、控制裝置及其他安全裝置之機能有無異常。
四、升降裝置之擋齒機能。
五、鋼索通過部分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