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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6 條
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結構部分之材料,除使用耐蝕鋁合金等材料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外,應符合下列國家標準,或具有同等以上化學成分及機械性質之鋼材:
一、國家標準CNS 575 鉚釘用鋼棒規定之鋼材。
二、國家標準CNS 2473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規定之 SS400 鋼材。
三、國家標準CNS 2947 銲接結構用軋鋼料規定之鋼材。
四、國家標準CNS 4269 銲接結構用耐候性熱軋鋼料規定之鋼材。
五、國家標準CNS 4435 一般結構用碳鋼鋼管規定之 STK400、STK490或STK540鋼材。
六、國家標準CNS 4437 機械結構用碳鋼鋼管規定之十三種、十八種、十九種或二十種之鋼材。
七、國家標準CNS 7141 一般結構用矩形碳鋼鋼管規定之鋼材。
八、國家標準CNS 11109 銲接結構用高降伏強度鋼板規定之鋼材。
九、國家標準CNS 13812 建築結構用軋鋼料規定之鋼材。
前項結構部分不包括階梯、駕駛室、護圍、覆蓋、鋼索、機械部分及其他非供支撐吊升荷物之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