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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6 條
被檢炭疽芽胞菌苗須符合左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為無色透明液,稍帶灰白色沈澱,但不得含有異物及異常氣味。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該炭疽菌以外之細菌。
三、芽胞數試驗:將本劑以普通肉羹( PH 七‧二至七‧四)稀釋為二○、○○○倍後,注入於四個滅菌培養皿各一公撮,再加入普通瓊脂(保持攝氏五十度左右)一○公撮,充分混合製成平板,放置於攝氏三七度恆溫器內培養二四小時後取出檢查,本劑每公撮須含有四五○萬至五五○萬個活芽胞。
四、防腐劑含有量試驗:石碳酸之含有量須為○‧一%以下。
五、毒力試驗:選體重二五○至三○○公克健康天竺鼠五隻及體重一‧五至二‧○公斤健康兔二隻,分別皮下注射本劑○‧二公撮,經一○日觀察結果,天竺鼠在注射部位呈限局性指頭大硬腫且其中半數以上,須於注射後二日半至四日內發病而斃死,家兔在注射部位雖呈限局性指頭大紅腫,經四至五日後消退恢復而健存。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