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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6 條
漁會編制員工,其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及年度考核。
平時考核至少每六個月辦理一次。
年度考核於每年年終時,對該年度十二月一日仍在職,且於該年度服務滿六個月以上者,按其平時考核辦理,依下列規定評定等級予以獎懲:
一、優等:年度考核九十分以上者,其人數不得超過受考人數百分之二。經考核列優等者加三薪點。
二、甲等:年度考核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經考核列甲等者加二薪點。
三、乙等:年度考核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經考核列乙等者加一薪點。
四、丙等:年度考核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經考核列丙等者不加薪點。
五、丁等:年度考核五十分以上未滿六十分。經考核列丁等者降一職等。
六、戊等:年度考核未滿五十分。經考核列戊等者降二職等。
漁會該年度決算虧損者,其編制員工之年度考核均不得列甲等以上。
年度考核列丁等或戊等並降職等者,於降等後,須繼續於漁會服務滿三年,始取得晉升一職等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