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藥事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6 條
經核准製售之藥物,如輸出國外銷售時,其應輸入國家要求證明文字者,應於輸出前,由製造廠商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發給輸出證明書。
前項藥物,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有不敷國內需要之虞時,得限制其輸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