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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6 條
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出售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時,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由承購人繳付之款項
。
二、出售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超過成本之收入。
三、工業區內各使用人繳納之權利金、管理費、使用費、維護費或其他服
務費。
四、依第五十二條所繳付之管理費。
五、工業區開發完成後之結餘款。
六、工業區開發之投資或參加投資於工業區相關服務性事業之投資收益。
七、工業區內使用人繳納之租金。
八、工業區開發貸款利息收入。
九、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十、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第七十條之二所繳付之回
饋金。
十一、政府編列預算撥充。
十二、其他有關之收入。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