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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6 條
礦場機電安全督察員或礦場負責人指定之人員應每日依下列項目巡迴檢查其捲揚設備,並將其結果記入各檢查記錄卡及礦場安全日誌:
一、鋼索之磨耗、有無斷線、索頭及其繞捲在捲筒上平整情況。
二、礦車拖板、連結器及三環鏈。
三、捲揚機煞車器、動力指示儀表及過負荷保護裝置。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