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仲裁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6 條
本法除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及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