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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6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投資或交易之範圍及其限制,由主管機關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外國有價證券業務,涉及資金之匯出、匯入者,應經中央銀行同意。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而為有價證券之投資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委託證券經紀商,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