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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6 條
各衛材庫平時負責地區衛材補保作業,並儲存適量之戰備衛材;戰時運用
補給運輸工具或傷患後送輸具,補充地區衛材。必要時於軍團後勤區開設
衛材補給點,直接補充基層單位所需。